浙教防控办函〔2020〕1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省教育厅接受捐赠物资的综合效用,规范捐赠物资的分配和使用行为,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教育厅接收的用于教育系统的各类疫情防控捐赠物资。
二、捐赠物资的种类。省教育厅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其拥有并有权处置的、可以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合法物资(以下简称“捐赠物资”)。捐赠物资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用品、酒精、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等疫情防护物资。捐赠物资应是正规企业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各项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损。
三、捐赠物资的接收。各地各高校接收省教育厅分配的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接收单位要出具收据收条(包括品名、数量、收物人、时间等),并将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管理。
四、捐赠物资的分配。捐赠物资一般分为定向和非定向,省教育厅按要求进行分配。定向捐赠,按捐赠人指定意向分配;非定向捐赠,由省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分配结果。
五、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各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做好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分发等工作,做到账物清晰、管理规范。各地各高校要在接受捐赠物资并分配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
六、捐赠物资的监督。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专人负责、管理规范、使用得当,杜绝挪用、侵占捐赠物资等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同级纪检和审计部门报告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省教育厅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并报同级纪检监察组。
各地各高校自行接收的其他捐赠物资管理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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