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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鲁昕给浙江民办学校教师来信
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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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下旬,浙江省乐清育英学校小学分校校长俞国平老师收到了教育部副部长鲁昕的签名来信,信中对他提出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和“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培训计划”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详细的答复。鲁昕副部长的来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俞国平老师:

您好!

值此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佳节——马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谨代表教育部向您致以新春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

2013年9月9日,刘延东副总理在中南海与2013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座谈时,您就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刘延东副总理指示,我部会同人社部等部门对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进一步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我部正在会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多层次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民办学校与同级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保障水平基本相当。

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免费人事代理的制度,有的地方如浙江省温州市已经在尝试,我部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协调人社部等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培训计划”。《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明确,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加强民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对民办学校教师在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国家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评价、使用等方面的政策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在已实施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均已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其中。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点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教师培训工作中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最后,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民办教育事业的辛勤付出,真诚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衷心祝愿您和家人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马到成功!

此致
敬礼

鲁昕

2014年1月20日

 

按:俞国平系浙江省乐清育英学校小学分校校长,2013年获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称号。2013年9月9日,赴中南海参加刘延东副总理与2013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座谈会。在会上,他向刘延东副总理提出“关于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高度重视。此信是鲁昕副部长根据刘延东副总理指示,在教育部会同人社部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后所作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