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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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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摘自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3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浙教督〔2020〕145号)——编者注


一、指导思想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为指导,积极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任务,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突出日常保教规范和质量导向,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推动幼儿园上等级,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书、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集团化办园每一分园须单独评定。

三、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和前置条件

(一)全省经行政许可的幼儿园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申报相应等级,幼儿园等级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二)评定标准见《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

(三)申报等级幼儿园,其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申报一、二级幼儿园,每班应按“两教一保”标准配备人员,其专任教师应当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幼儿园任职的外籍人员应当持有来华工作许可,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技能。

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须在复核前达到以上要求。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

(一)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二)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如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自查后,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组织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审核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二级幼儿园的评定,同时在每年9月将审核后的被推荐参评一级幼儿园材料上报。二级、三级幼儿园的申报、评定时间由评定单位自定。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幼儿园等级初步评定结果在辖区范围内先进行公示,再将最终结果正式予以公布。

(三)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尽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含幼儿园教育教学专业人员、幼儿园管理专业人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以及财务审计专业人员,人数依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观察的工作量而定。各地可设立评估专家库,并做好评估前的培训工作。

(四)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组在评估时应当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原始档案资料、文件、账目)、看(班级半日活动、园舍环境)、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五)为保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谨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检;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三级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认定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如当年抽检的新认定等级幼儿园有1/2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则该地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

(六)幼儿园申报各等级的年限要求:根据办园条件,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办幼儿园可直接预评为二级或三级,按照二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办幼儿园可直接预评为三级,待办学满2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相应等级;其他新审批的幼儿园办学满2年以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级幼儿园2年以后可申报二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二级幼儿园2年以后可申报一级幼儿园。

(七)各等级幼儿园的申报和评分信息须由申报幼儿园和等级评估组织机构全部录入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的信息查询和监督举报。

五、等级幼儿园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等级幼儿园每5年重新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二)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1.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期整改;

2.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限期整改;

3.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降级1年;

4.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1年。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马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