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 >> 主页  >> 政策选登 >> 省级政策 >>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13        
字号选择〖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教师〔2020〕4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考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职业高级中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级中学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


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坚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的评价导向。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在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更加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不再将论文、课题等作为职称评聘的前置条件,可将教研报告、发明专利、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学竞赛成绩、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等作为评价条件,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符合规定破格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于长期在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教师以及既承担文化课或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审中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按原职称认定相应职称;无职称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评定相应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建立评委专家库,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进入专家库。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形式,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等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探索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3.深化自主评聘改革。逐步扩大学校职称评聘自主权,各地结合本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下一步自主评聘的准备,原则上自2021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5号)精神,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同步进行,取得资格之日起应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竞争择优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调动所有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待岗位空缺后,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3.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高级岗位比例可体现学校差异,向办学规范、管理高效、教育质量高、服务贡献大的学校适度倾斜。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现岗位能上能下的学校,在高级岗位配置时可给予适度倾斜。正高级职称按省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过渡办法及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二)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所属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准备。


(三)各地教育及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方案,特别是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四)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报送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五)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规定开展2020 年的职称评聘工作。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实施,具体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称改革的职能作用,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等相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职称过渡中原则上不再让教师个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再让教师个人填写过渡表格,减轻教师的非教学工作量,并以改革为契机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个人信息,为更大范围内探索职称在线申报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完善工作。要建立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改革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


附件:1.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办法.doc


  2.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doc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马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