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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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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摘自浙江省教育厅2021年3月30日《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教材〔2021〕12号)——编者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浙江省中小学选用和使用的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题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是指省内中小学普遍适用的,一般为综合性的教材;专题地方课程教材是指供省内中小学选用的,国家有要求而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没有涵盖的或体现某一地域特色的专题教材。

第五条  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

第十条  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主编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同一主题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并组建省中小学教材专家库、学科组,承担地方课程教材审核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职责。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网络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材审核应当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

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

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新编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学科组审核、行政部门审定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学科组审核。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学科组审核意见。

(三)行政部门审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形成审定结论。

修订后的教材重新送审,按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新编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初审教材须提交:编写单位、主编及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审报告,出版部门对送审教材的政治把关声明,定型成品教材以及教材使用跟踪计划等。

复审教材须提交: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四条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工作,要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教研人员、校长、教师和家长等多方代表参与的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建立由课程教材专家、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组专家库。

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学科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占比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参与教材初选的学科组专家名单应当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

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课程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按计划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条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同级科研课题。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教材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三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当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当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四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学参考用书、校本课程教材和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等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马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