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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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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摘自浙江省教育厅2021年3月30日《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教材〔2021〕12号)——编者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浙江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生态,体现浙江产业发展需要,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合作开发教材,更好地对接浙江产业发展。

第五条  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基本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服务保障、检查评价、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省教育厅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契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所需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编写,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

第九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十条  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二条  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定期向社会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十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紧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三年大修订、每年小修订的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当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一)(二)(三),第十七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第二十六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通过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其他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家长等,成员应当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学科专业组应当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组应当研读、比较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决定选用结果。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职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

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八条  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

第四十条  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建立“浙江省教材建设与管理系统”,及时发布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教材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教学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评估范围。

第四十四条  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建立教材退出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专家综合审核后退出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

(一)未按规定时间修订的教材。

(二)跟踪调查后发现评价过低的教材。

(三)内容与产业发展不适宜的教材。

第四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马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