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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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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坚决防范重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持续提升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更加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更加科学规范,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更加严格,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符合浙江实际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县为主、因地制宜,确保安全、讲求绩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职责明晰、数字赋能、运行高效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风险,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淘汰非专用校车。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技术规范的专用校车,其他类型车辆不予校车许可。未取得校车许可,或者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得从事校车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淘汰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工作,通过更换专用校车、优化公交线路、开行专线公交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学有车坐、坐上安全车。

(二)提升校车服务能力。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学前教育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校车服务。提供校车服务必须使用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鼓励校车运营单位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减轻学校教师工作负担。专用校车在保证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的基础上,需要用于学校组织的学生研学旅行、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各地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三)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校车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要结合现有车辆监管平台或自建平台,加强校车安全运营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制止不安全行为,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情况。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校车运营状况和违法行为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加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规范运营。进一步完善校车途径路段道路养护、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停靠站点标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优化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幼儿园分布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优选合规公交车辆和驾驶员,努力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结合学生日常上下学和住校学生出行的实际需要,针对学生乘车时间相对固定、人员比较集中的特点,各地可开设“大站车”“区间车”“定时车”等重点服务学生上下学的公交线路,科学设置开行时间和班次,尽可能缩短学生候车时间。

(五)加强学生专线公交管理。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城市定制公交和农村专线公交(以下简称学生专线公交),应当坚持公共交通服务属性,符合公交运营管理规范,严禁转变或变相转变为学校包车。学生专线公交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经教育、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运行方案后,选择合规的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服务,并按相关要求配置灭火器、逃生锤、视频监控等安全装备。鼓励学生专线公交配备专门安全员,加强学生上下车和行驶途中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农村地区的学生专线公交应当确保“一人一座”,切实保障学生乘坐安全。各地要加大对学生专线公交的财政补贴力度,合理确定公交服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上下学乘车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研究、科学制定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的实际需求,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优化服务,积极探索专业服务、专业管理的学生交通保障机制,提高学生交通保障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及时了解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建议方案;牵头做好校车许可前置审查工作;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学生乘车安全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校车许可相关前置审查及标牌核发工作,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学生上下学,科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和学生候车站点,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校车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道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改变传统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建立网上审批协同机制,提高校车许可、标牌核发等工作效率,为学校和校车营运单位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努力营造文明交通、礼让校车、人人关心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校车运营单位、公交客运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或公交安全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要加强交通安全应急演练,增强驶乘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把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各地平安建设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春秋学期开学前后,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对于因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不力,致使本地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接送学生行为,严禁非法运营车辆接送学生,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