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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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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黄岩区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149号)精神,黄岩区结合本区实际,出台了《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一、加大财政性经费扶持力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8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到逐年增长,具体奖补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二、严格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2014年开始,民办学校聘用教师需报区教育局备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学历的专任教师,须在2015年年底前限期考取,到时未考取教师资格证或不具备相应学历的,予以解聘或转岗。

三、健全支教制度

鼓励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双向流动。公办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短期支教(1年以内)的,其工资由原任教学校发放,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任教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短期支教的公办教师不得再在支教的民办学校领取任何报酬,支教期满后,返回原派遣学校任教。

公办教师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到民办学校长期支教(1年以上)的,档案关系放区教育局,实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档案工资按公办学校教师规定增长,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工资由民办学校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发放。长期支教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审指标实行单列,支教期满后,如编制许可,原则上回原任教学校任教,也可视情由区教育局重新分配工作。民办学校和长期支教教师个人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学校聘用的区外非黄岩籍正式在编公办教师,符合我区教师引进条件的,经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正式调入,实行教师人事代理,档案关系放区教育局,留原聘用民办学校任教,其他按黄岩区在编长期支教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对于起始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2014年1月1日前聘用的小学教师起始学历可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我区民办学校任教5年以上(含5年)的,准予其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同时,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任教2-5年(含2年)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名额。区教育局启动对民办学校的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三级、二级、一级民办学校准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分别控制在从教2-5年、符合参保条件专任教师的50%、60%、80%,业绩特别突出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放宽。参保对象由民办学校遵循优秀教师优先、分年实施、总量不得突破的原则确定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该教师任职情况按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核准并发放退休费(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社保中心发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和民办学校各负责50%)。与民办学校终止聘用合同的教师,从终止之日起民办学校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教师本人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自行续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未到退休年龄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不核发教师待遇的退休费。

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聘用的其他教师和教辅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民办学校须设立风险基金,每年根据学校的规模按学费等收入的10%—15%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退休费)、偿还债务等。风险基金由区教育局代管,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五、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区教育局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办学校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部分的60%,并做到不断提高;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指导民办学校完善教师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聘、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区教育局将民办学校教师、校长培训纳入全区教师培训计划,对于民办学校根据区教师培训计划派出教师、校长参加培训的,其培训费由区财政给予不少于1/3的补助。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培训。

七、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在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的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并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需报区教育局备案。

八、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发展、规范办学,同时建立和健全对民办学校的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师资配备、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年检、等级评估等信息;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区财政局要足额按时为民办学校拨付扶持经费,并依法给予减免税费;区民政局和黄岩工商分局要依法及时为民办学校办理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为民办学校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仅指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对民办学前教育的扶持政策按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