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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茂:浙江四市的民办教育新政
时间: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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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作为省内试点的温州市率先制发民办教育新政,至2013年,形成“1+14”共15个配套文件。其主要的创新举措是:(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2)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于义务教育阶段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20%至30%,高校15%至20%的财政补助。(3)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4)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求助等待遇。(5)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用办学结余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即12% 。(6)明确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义乌市连续制发“1+4”共5个配套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民办教育新政。其政策亮点集中在政府补助和收费放开等方面,主要有:(1)学位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分别按建立学籍人数和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100%、30%的标准进行补助,幼儿园按接收本市户籍幼儿人数和同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30%标准进行补助。(2)师资补助。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和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到80%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按毎班每年3000元标准奖励。(3)社保补助。聘用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根据学校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4)基建投资补助。对新建纳入教育布局规划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幼儿园,600万元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00万元以上的高中阶段学校,分别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30%、20%进行补助;对改扩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省等级硬件标准幼儿园,分别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40%、30%、3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每所幼儿园不超过200万元,每所中小学不超过2000万元。(5)教学设备补助。新购置电脑、多媒体、图书、课桌椅等教学设备,若购置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价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分别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30%进行补助,若高于政府采购价格,按政府采购价格50%进行补助。(6)幼儿津贴。对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且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从教津贴。以后连续任教每满1 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最高封顶500元。(7)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含外来建设者子弟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可在不高于本市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由教育财政部门测算确定。

今年9月出台的丽水市民办教育新政,在借鉴温州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又有新的突破与创新,主要有:(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由董事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采用决议方式决定。(2)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均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统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简称“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社办公益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事业的扶持政策。(3)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4)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办学,建设高端民办学校。(5)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派驻支教的公办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6)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教研、教科研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允许所在单位为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今年6月,宁波市政府制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为该市民办教育新政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遵循;具有创新意义的决策思路和主要举措有:(1)文件规定:力争到2016年,全市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间资本占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5%,民办服务机构规模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发展环境明显改善。(2)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国际幼儿园等高端学前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3)在已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领域,应停止新建公办机构。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资源优先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完善全市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4)鼓励民办事业项目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5)将各类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由同级财政出资购买。探索公共服务补助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发挥市场竞争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6)放宽民办机构服务项目定价自主权,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原则,非营利性及公建民营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实行浮动收费,营利性机构自主定价,实行网上备案制。(7)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工作人员,可参照公办服务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8)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对民间资金的开放力度。淡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理念和模式,可以在政策优惠力度上有差别,但政策扶持上一视同仁。(9)保障民办服务机构资产权利。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允许以奖励形式给予出资人合理回报,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民办服务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

(作者系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原会长,原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