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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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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学前〔2015〕4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定位,积极引导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朝公益普惠方向发展。坚持公益普惠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地在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达到准办园标准及以上,城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二是收费合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在各县(市、区)确定的价格浮动区间内制订收费标准;三是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当地财政补助,省财政对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将以地方是否建立补助机制为前提条件。
    二、因地制宜,抓紧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各地要从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于201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和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同时要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抄送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各地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浙江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强化政府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强规范管理,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建设经费和租金补助、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待遇及社保等方面的支持。县(市、区)未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的,省财政将扣除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地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和乱收费、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