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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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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高教〔2016〕107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要求,引导促进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办出一流,现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8月8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提出的按照“分层分类、精准定位、突出特色、错位发展”要求,鼓励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加快建设,形成特色,提升办学水平,一批高校跻身全国同类前列,现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

一、主要目标

推动高校科学定位,集聚优势,特色发展,努力优化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加快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实现“不同类型的高校,不同的建设任务、不同的政策支持、不同的考核要求”,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思路

1.定位分类:本科高校按二维结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分为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根据学科门类、专业数量等分为多科性和综合性。全省本科高校分为六种类型。

2.自愿申报:高校按照分类标准指引,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统筹考虑,申报学校类型,学校类型一旦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作调整。

3.分类评价:按照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三类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种类型高校相关指标经一定程序进行评价赋分,并汇总形成各个学校的总分。

4.绩效拨款:每种类型中的高校,按分数高低排序,分出2—3个等级,并与财政绩效拨款挂钩。其中教学类型高校可按公办、民办(含独立学院)再作区分。

5.争创先进:鼓励高校在省内外同类型院校中争先创优,认真开展与全国同类型院校的比较分析,推动高校找差距,明目标,创一流。

三、评价体系

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指标体系分为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三套。每套指标体系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察点及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4部分,其中一级指标都为6个,各类一级指标相同。研究为主型设21个二级指标和39个观察点。教学研究型设21个二级指标和40个观察点。教学为主型设16个二级指标和31个观察点。每套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一级指标各类相同但分值不同,二级指标各类按内容不同确定分值。

四、评价原则

为做到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指标选择上尽量使用社会第三方评价指标;教育等部门或者政府研究机构等正式公布的客观指标,并强调数据支撑。为便于比较,在对指标赋分时尽量采用生均和师均数据;或以一个学校的最高值计满分作为参照,其他学校与它相比较取分;部分指标按照学校的进步水平取分。另外,在一些方面设立“替代性指标”,由学校对不适用本校的指标提出为同行公认且具可比的替代性指标,替代指标至多不超过5项。

五、评价结果应用

为支持各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省级财政将安排分类管理评价绩效奖补经费。为鼓励争先创优,每种类型中根据排名分等,设立相应等级系数。同时在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高校之间研究建立适当的奖补差异系数。宁波市属高校参与评价,但省财政不安排奖补资金。独立学院参与评价,但在通过省级验收前,省财政不安排奖补资金。

努力扩大分类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来在综合评价高校和进行高教资源分配时将逐步把分类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同时,组织专家定期对高校发展进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促进高校认真对照国内同类优秀高校发展指标,争创一流,特色发展。

六、工作要求

评价指标按学年统计,即上一年度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务和外事工作相关的数据按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校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相关考核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各高校要加强对分类评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做实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评价的真实可信。省教育厅将对各校数据在系统内全面予以公示。对填报数据有疑义的将开展认真核查,填报不实的,将视情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该项指标判定为零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和纪律处理。

 

 

附件:1.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指引(略,参见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2.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参见浙江省教育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