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4-19 星期五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ZJNG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人士(上述简称:会员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和服务于会员单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规范和自律互律等方面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倡导诚实守信,引导会员单位不忘初心,依法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二)推动会员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依据;

(四)分类指导会员单位创新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五)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参观、访问、学习等活动;加强与省内、省外和境外的交流与合作;

(六)举办各类培训、论坛、联谊等活动,发挥省民办教育政策研究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经验交流、信息共享、政策咨询等服务;

(七)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推荐和提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的优秀教材、音像资料、设备和物品;

(八)办好《浙江民办教育》和《浙江民办教育网》;

(九)接受教育厅的委托承担起全省民办学校教育科研、质量评估等行业管理和自律职能;

(十)开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十一)承接其他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职能;

(十二)适时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必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公民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代表届中若需人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或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监事会成员在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三十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依据本会《章程》,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有权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十一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单位的办学层次及特点,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专门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 根据需要,本会可在设区的市(杭州市除外)设置联络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九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报酬、工作经费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会员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常设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五十四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