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4-19 星期五
当前位置 >> 主页  >> 民教论坛 >> 专家观点 >> 正文
董圣足:对民办教育新政的展望与期待
时间:2014-03-06        
字号选择〖    〗  

董圣足

 

刚刚过去的2013年,在我国历史上是波澜壮阔的一年。这一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并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这一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一次经受住了各种风浪冲击,保持了稳中求进、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

对于民办教育行业而言,2013年则可谓是喜忧参半的一年。这一年,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心态,或许可用“期待”和“焦虑”两个词来形容。这一年,大家翘首以盼、历时三年且已反复修改了22稿并拟以国家十一部委联合发文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30条意见”最终没有出台,也由此导致已经连续两次列入教育部党组年度工作计划的“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未能如期召开。这一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四法一揽子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关删除对举办营利性教育的限制性规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以及取消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规定,激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持续争论,乃至一定程度引发了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的“政策性恐慌”。这一年,在民办教育宏观制度和政策层面没有根本突破及重大利好的情况下,三年前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立项的全国11个地区共12个民办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则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可喜成效,尤其是浙江温州“1+14”民办教育系列文件升级版,更是一朵奇葩,受到教育部主管领导的盛赞和推崇。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已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虽然过去一段时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层面,在发展民办教育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推出了不少积极的举措,但就全局和整体而言,一些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和政策壁垒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在“要不要发展民办教育”和“怎样发展民办教育”两大核心问题上,迄今为止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形成集体共识,从而也难以采取统一行动,而这正是影响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和新政出台的症结所在,也是下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需要着力破解的关键所在。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同时,《决定》还强调指出,要“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和引领下,教育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在原有“30条”基础上重新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在2014年度工作要点中再一次将“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列入了议事日程。有理由相信,新的一年,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必将迎来新的机遇,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取得新的进展。

回应民办教育界的重大关切和多元诉求,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角度,对于2014年民办教育宏观政策走向,我们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期待,也希望这些期待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个期待:稳妥推进分类管理,同时公平对待不同类型学校。鉴于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在逐步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时,在价值判断上应秉持公平正义原则,要防止在倡导和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产生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新的制度歧视乃至道德绑架。

第二个期待:逐步完善顶层设计,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大胆探索。我们国家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异显著,在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宏观政策时,务必要求同存异,留有余地,只需就某些带有普遍性且地方不能作为的重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即可,而尽可能将一些个性化、特殊性的问题留给地方政府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去加以解决,切忌一刀切、大一统。

第三个期待:主动引导内涵发展,同时加大公共财政有效资助。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升级,今后一个时期,民办教育必须走创特色、提质量、塑品牌的内涵发展道路,从满足补充性需求为主转向满足选择性需求为主。显然,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而秉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力度,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最为有效的抓手。

第四个期待:更加重视规范管理,同时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角度讲,规范也是一种促进。就现实而言,通过一定的制度措施,确保民办学校依法诚信办学和良性稳健运行,是十分必要的。需指出的是,对民办学校采取任何行政规制都要把握好一个度,均不应损害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民办学校的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其办学活力。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