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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民办教育新政的六大亮点
时间: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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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茂
 
  2007年,《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问世。 8年后的今天,该市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实施意见》。从这份《实施意见》的一些关键字眼中,可以窥见不少具有独创性的政策亮点。
  亮点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如何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民办学校面临的****难题。宁波市政府敢于直面这一难题,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尽管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有待该市民政、教育、编制等部门研究制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宁波市已找到了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为推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提供了全新的决策思路。
  亮点二:民办学校为专任教师建立年金的,财政补助学校支出的50%
  宁波市政府高度重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早在8年前就发文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按事业单位职工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对为教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学校承担部分的50%。”今年又出新政:“具有教师资格、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为专任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对设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的市属民办中小学学校,市财政以单位实际承担年金支出的50%给予补助。”
  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待遇,是促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的根本措施,当地政府和民办学校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情况表明,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补助。宁波市在这方面一直走在前头,其相关做法值得大力推广。
  亮点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每三年可从办学结余中获取一次性奖励
  宁波市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好且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80%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每三年可从累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次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累计办学结余的10%。”
  这项规定,既合理合法,又便于操作。奖励所依据的不是出资额度而是办学水平,以激励各方合力将民办学校办优办强。这一决策思路,值得各地借鉴。
  亮点四:建立全方位的财政资助制度
  宁波市早在2007年就发文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25%(后调高到30%)的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近制发的《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财政资助制度:一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生均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经费。二是探索设立教育发展产业基金及民办教育子基金。三是实行基于信用等级评估的奖励性补助。
  十八大三中全面《决定》提出,健全政府补助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宁波市构建的这一财政资助制度,覆盖面广,操作性强,资助力度大,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亮点五:鼓励存量土地挖潜,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
  创新教育设施用地的提供方式,是宁波市民办教育新政的又一亮点。浙江人多地少,用地难、用地贵的情况非常突出。宁波市为此推出两项用地新政:一是鼓励存量土地挖潜,允许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建设项目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二是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以降低建设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可是在前段执法实践中,不少地区都有不准以租赁方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不成文规定。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这一做法应予清理和纠正。宁波市让法律规定落实生根的两项用地新政,值得各地仿效借鉴。
  亮点六:由教育部门履行教育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由于现行法规不配套,导致民办教育培训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宁波市政府着眼于促进民办培训行业健康发展,首创由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开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期盼宁波市的这项新政,能为民办教育培训领域提供成功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