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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茂:充分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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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为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市场经济接轨的产物,是近30年来办学体制改革最引人瞩目的成果。面向市场,是民办教育与生俱来的基因。提供选择,是民办教育区别于公办教育的本质特征。办出特色,是民办教育生存与发展之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格局,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选择性教育需求,推动了教育体制与机制创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民办教育界普遍认为,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以至倒退。笔者在浙江省教育厅分管民办教育长达13年,退休后又担任了8年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对此也深有感触。一棵树死了,也许是那棵树得了疾病;若出现成片枯萎,必定是那里的生态环境出了问题。造成近10年民办教育生态不良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让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首先反映在法制层面。例如,有的法规将民办学校一律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作出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视同捐赠的规定,致使有心办学者望而却步;已经办了学的不愿再投入,甚至伺机退出。一个无人问津的领域,谈何发展?后续资金不足,何以做优做强?

其次反映在政策层面。随着各类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及财政教育投入的增加,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视民办教育为“另类”,歧视其生存,排斥其发展;有些地方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无视市场的作用,在民办学校招生、收费等方面做出种种不适当的限止,致使法定的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仍以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来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办教育,按管理公办教育的一套办法来管理民办教育,势必扼杀民办教育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决定》的颁发实施,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再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笔者认为,教育战线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关键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管作用。

资金、学生和教师,是民办教育资源的三大要素。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资金筹集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应进一步扩大民办教育的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渠道进入、多种形式办学。在积极鼓励捐资办学的同时,支持兴办允许保留出资人产权且给予必要奖励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兴办各种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领域兴办营利性中外合作的教育机构。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生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必须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关于招生的这“三个自主”,是民办学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而且是已经生效10年的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擅自制发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红头文件”,限制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为此,吁请有关部门认真清理,依法予以取消。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民办教育教师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打破“教师的部门和单位所有制”,消除行业、身份等影响教师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让持有国家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自主选择,并实行无障碍流动。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就必须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清理并纠正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歧视政策,依据《教育规划纲要》和中央《决定》,健全并落实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制定切合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政策和融资政策,让民办学校共享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让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共享“国民待遇”。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