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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三大新举措
时间: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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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2013年以来,省级层面先后制发了浙政发【2013】47号、浙财教【2013】196号、浙编办函【2015】276号、浙人社发【2015】155号、浙政发【2016】14号等五个文件,推出了一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创新。解读其中的三大新举措,对当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分类管理的政策设计,特别是如何合理界定现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许能提供一些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举措一:给公益性民办学校颁发新“身份证”

众所周知,对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定性不当,是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不改变“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其教师就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于是,变更法人登记,消除身份歧视,便成为浙江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

在温州、丽水两市试点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2月制发《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各设区市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意见》强调指出,要通过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其政策要点为:

(1)具有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中,国有资产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

(2)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允许产权流转。

(3)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和职工薪酬。

(4)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

(5)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放开收费政策,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举措二:破除影响教师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在实践中,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却因各种原因长期得不到落实。其中,民办学校教师的非事业身份、社保政策的双轨制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单位所有制”,成为影响教师合理流动的三大体制性障碍。破除这些体制性障碍,被列为浙江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攻坚目标。

浙政发【2013】47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所属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

浙编办函【2015】276号文件提出,为发挥体制内外人才流动“通行证”的作用,同意丽水市在试点中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机构核定“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民办学校的编制报备员额,在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核定标准的50%以内,根据实际予以核定。

浙人社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所在单位“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举措三:构建覆盖全省的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五项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认识问题,是政府是否“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的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自201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县(市、区)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工作进行奖励;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省财政厅随后制定《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方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力促各地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办法》规定,省财政的奖补资金与市、县两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直接直钩(占权重的60%),与市、县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直接挂钩(占权重的30%),与市、县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绩效直接挂钩(占权重的10%),市、县未出台相关政策的,该因素不得分。

2014年省级财政安排此项专项资金1.97亿元,2015年增加到3亿元;加上支持各地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专项资金,2014省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资金总额达3.3亿元,2015年增加到4.3亿。这一具有独创意义的举措,发挥了杠杆性的激励作用,促进了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建立,并推动了其他扶持政策的出台。

黄新茂(作者系浙江省教育厅原副厅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原会长)